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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是否死刑 不是防拐重點

近日,朋友圈突然被廣大網友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這樣一條暗含商業營銷的內容,不料成了全民都參與的公共話題。甚至因為支持與反對的立場不同,引發了朋友之間的相互“拉黑”。

支持死刑的人,認為反對的人沒有同情心和正義感;而反對死刑的人,認為支持的是采用死刑的震懾將人販子置於喪心病狂的地步,導致在拐賣兒童的基礎上出現殘殺兒童的情況。盡管所有人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更多的兒童能夠不被拐賣,但立場的差異促使這一話題成了爭論不休的問題。

實際上,爭論背後所需要厘清的基本邏輯是,拐賣兒童能不能判死刑,判死刑能不能震懾犯罪分子,死刑能不能成為防拐的理由。

根據刑法,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是5年,有加重情節,可判10年以上至無期。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實際上,在審理拐賣兒童犯罪的司法實踐中,最高法一直秉持著“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死”的態度。也就是說,拐賣兒童是可以判死刑的。但可以判死刑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拐賣兒童都被判死刑。犯罪分子應該受到什麼樣的處罰應該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簡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不應該一刀切、所有的人販子都應該判處死刑,應該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做判斷。這應當是一個常識,沒有誰不會同情被拐賣兒童,嚴厲譴責拐賣兒童者,但是法律畢竟是國家重器,不是江湖的快意恩仇。

這是審視支持與反對死刑的基本前提。在此情況下,便衍生了第二個邏輯問題,拐賣兒童判死刑到底是震懾了人販子不敢再拐賣兒童,還是將人販子置於破罐子破摔、喪心病狂的地步?實際上,這兩類情況都屬於一廂情願的假想。從事實出發,並沒有切實的數據佐證死刑對人販子的震懾作用體現在哪一端,而從經驗來看,死刑本身的威懾力在某種程度上相當有限。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司法實踐中多數犯罪分子被處以死刑,但該類犯罪並沒有因為高比例適用死刑而得到有效遏制。相反,從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經驗來看,死刑廢除之後犯罪率也沒有隨之增加,大多都呈現降低狀態。可見,法律的嚴苛與犯罪行為的減少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而法律所要做的事情,恰如法學家賀衛方在其微博上就拐賣兒童是否判死刑所論述的,“其實執法部門能夠追究每個人販子的犯罪,司法部門能夠有效地懲罰絕大多數犯罪,哪怕是犯罪者都只是處以較輕的刑罰,即足矣。動辄使用死刑,看上去很解恨,但實際上會導致更普遍的規避和逃脫。刑罰的效用不在嚴厲,而在於無可逃逸”。

這也就是說,你所支持拐賣兒童判死刑的憤怒,與反對拐賣兒童判死刑的擔憂,都是沒有基礎的。既然依賴死刑的威懾作用,遏制高發的拐賣兒童犯罪,只是一廂情願的願景,那麼無論是支持死刑還是反對死刑,都無法成為防拐的理由。因為法律只是懲治惡的行為,預防拐賣兒童這類惡行發生,還須依賴從家庭責任到社會公共管理責任的一個體系化的機制。近日因拐賣兒童判死刑所帶出的美國防拐四招,尋人海報廣撒網、守住公共場所、發動全民參與、為失蹤兒童建“照片牆”,以及民間提議建立新生兒的DNA信息庫,均有借鑒意義。

任何一起拐賣事件,都是所有人的災難。而對於社會公眾來說,當法律已經確立了災難制造者的責任以及追責的規則時,重點應當是如何通過身邊的舉手之勞,構築更為嚴密的安全體系,守護每一個孩子的安全,照亮每一個被拐孩子的回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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